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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34110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销售,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341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滁州市琅琊区******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套7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收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套件(包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U盾及密码、印章、手机卡等)共34套,再溢价转卖给他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颜某某等人处收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套件后转卖给周某某,李某某共非法获利24万余元。其中,李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帮助杨某某申领来安县**苗木经营部、来安县**农资店等9家企业营业执照共计9张,开立来安县**苗木经营部、滁州开发区**建材经营部等6家企业对公账户共6个,后以每套800元的价格予以收买,并共支付杨某某1200元。经调查,来安县**苗木经营部对公账户已被他人使用,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3月6日资金交易频繁。

2020年4月3日,来安县公安局在周某某位于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的家中扣押周某某持有他人的3张营业执照、2张单位结算卡、10个U盾等物品;2020年7月23日,来安县公安局扣押李某某主动上缴其持有他人的9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套件。

杨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营业执照、U盾等涉案物品。

2.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现金缴款单、来安县**局关于杨某某企业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单、对公账户开户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以上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各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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