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铁路集团公司海某某车务段**车站**车间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道街。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道街。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某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自家平房烧煤用,多次使用小布兜盗窃免渡河铁路货物处存放的原煤。所盗原煤已用于家庭取暖。此时,被告人杨某某已知晓其妻子李某某盗窃原煤的事实。2019年1月,自杨某某家中购买了**牌电动三轮车后,杨某某、李某某开始使用电动三轮车共同盗窃牙克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矿存放于免渡河铁路货物处十七号线的原煤。其中,杨某某负责望风、装卸、运输,李某某负责装卸和运输,盗窃所得原煤由二人存放于自家院内和邻居家院内。其中,23765公斤原煤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已返还受害单位;4000公斤原煤被杨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邻居赵某某,杨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自2019年1月至同年5月,杨某某、李某某多次盗窃牙克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矿存放于免渡河车站货物处的原煤共27765公斤,价值人民币8,246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牙克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煤炭价格调整及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海某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张殿平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诉讼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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