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乡**村34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乡**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号院**号楼**单元**室。2016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娄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承揽了太原市万柏林区**广场**影院吊顶、隔墙、围挡工程,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进场施工。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因被害人吴某某未及时支付工费与其发生纠纷,当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打车至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广场**影院内,将电影院内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吊顶、隔墙、围挡拆除,并使用轻钢龙骨将未拆除的吊顶破坏后离开现场;经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566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吴某某询问笔录等被害人陈述;3.杨某某、李某某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案发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绿地中央广场3层中影影城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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