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龚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使用手机在网络上利用闲聊软件和巴蜀麻将APP开设赌场。杨某某、李某某在赌博群里担任管理员,轮流在赌博群里值班收取房费归自己所有,参与赌博群的日常管理,包括购买房卡,邀请赌博群里的赌客开房间进行“麻将”赌博,负责管理赌客的结算事宜等,并按照每场参赌人员赢上24元人民币(即十二点)抽取人民币3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其中杨某某ID为2770568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80223元,李某某ID为259366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58350元,李某某ID为259289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611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马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0903****;被告人李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95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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