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小区**栋**房**号,现住址:新疆石河子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因犯聚众斗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花园**栋**号,现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及其二人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指使、安排需要办理贷款人员,利用他们的人员信息与上海**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公司签订车辆贷款合同,以贷款购车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14790.21元,随后安排贷款人以车辆大本丢失为由,在乌鲁木齐市**车管所补办车辆大本,擅自拆除**公司在车辆上装载的GPS后,将车辆变卖变现。

1、2017年5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市场内,由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贷款。由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完车辆首付款和保险费后,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要求和陪同下,在**公司业务点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借款从二手车商刑某某处购买了一辆福特牌福克斯汽车(原车号:新AA****、购车价:88000元),后杨某某等人使用以大本丢失为由补办车辆大本,并将该车卖出等手段,诈骗**公司车辆按揭款,造成**公司实际损失69940.67元。

2、2017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内,马某丙和马某甲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贷款。马某丙和马某甲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要求和陪同下在**公司业务点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分别借款从二手车商邢某某处购买了一辆现代牌IX35汽车(原车号:新A7****、购车价:110000元)和一辆福特牌蒙迪欧汽车(原车号:新A3****、购车价:98000元)。后杨某某等人使用以大本丢失为由补办车辆大本并将上述两辆车卖出等手段诈骗**公司,造成**公司实际损失65787.88元。

3、2017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内。马某乙、何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办理贷款。马某乙、何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要求和陪同在**公司业务点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借款从二手车商刑某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现代牌索纳塔八代(原车号:新A6****、购车价:94000元)和一辆雪佛兰牌科帕奇(原车号:新A9****、购车价:133000元)小型汽车。后杨某某等人使用以大本子丢失为由补办车辆大本并将上述两辆车卖出等手段诈骗**公司,造成**公司实际损失17906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上海**租赁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上海**租赁公司出具的抵押人融资及还款情况、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银行流水清单、谅解书、还款电子回单等;

2、证人刑某某、马某甲、由某某、马某乙、何某某、马某丙、王某某、陈某某、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上海**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人民币314790.2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在逃,在被上网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赔偿上海**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损失154079.70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倩

2020年1月8日

附: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页证据25页,光盘5张。

3、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委托调查评估函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