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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现住眉山市青神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眉山市青神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19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青神县**路**段**号门市内先后招聘刘某某、黄某某等业务员从事58粉“引流”业务工作。具体操作如下:李某某向他人购买58同城招聘中需要应聘公民的个人信息(含姓名、年龄、电话号码、期望工作地等),并将公民个人信息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再安排业务员按照其提供的公民信息给应聘者打电话或发信息,要求应聘者添加指定QQ群、微信群。成功后,需要“引流”58同城应聘者信息的公司按照添加QQ群、微信群的总数量与杨某某结算。直至案发前,两人违法所得共计641955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2万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青神县**小区**栋**单元**房间将杨某某抓获。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现场扣押了杨某某现金人民币43500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青神县**小区**栋**单元**房间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现场扣押了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购买等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勤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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