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甲有限公司股东,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沛县**湾**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鼓楼区**院**号楼**单元**室。
二被告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徐州市鼓楼区老旧小区整治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其他公司帮忙围标。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联系了*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丁有限公司等,以承诺支付陪标费,支付中标公司2%工程款作为管理费的手段让上述公司参与投标。最终*乙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03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杨某某支付该公司投标费和管理费后将该工程再次转包。
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招标书、投标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郭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娟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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