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前后,界首市城区4家消毒餐具配送公司合并为新洁餐具公司(以下简称新洁公司),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作为股东共同经营,后该公司将界首市城区消毒餐具配送价格每套提高0.2-0.3元。2016年8月,新洁公司由杨某某、张某甲承包经营并约定当公司有事时,由承包人召集所有股东共同处置。
2017年1月份,界首市城区部分饭店拟采购太和县东兴餐具公司消毒餐具。为强行占据界首市城区消毒餐具配送市场,新洁公司电话联系太和县东兴餐具公司,不让该公司进入界首市场。2017年1月19日,被害人魏某某(太和县东兴餐具公司负责人)带领送货员刘某乙、范某甲至界首市森林盘龙膳饭店送消毒餐具,杨某某电话通知张某甲等人,张某甲到达现场将魏某某正在通话中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进行踩踏,并打魏某某耳光。杨某某、张某甲与魏某某争吵,指挥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拦下范某甲驾驶的运送消毒餐具的电动三轮车。三人截停该电动三轮车后,对三轮车及车上的消毒餐具进行打砸。杨某某、张某甲在拖拽魏某某过程中将魏某某推倒在地,并与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三人共同将魏某某拖至森林盘龙膳南侧辅路上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6341元。同年9月6日,经界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赔偿魏某某150000元,获得谅解。
后杨某某、张某甲磊等人商议在界首市区多家饭店附近守候,阻止外来餐具公司向界首市区饭店配送餐具。2017年1月20日,杨某某得知太和县东兴餐具公司在界首市区饭店配送餐具,让张某乙等人去阻止太和餐具公司在法姬娜刘婆大虾饭店配送餐具。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三人到达刘婆大虾饭店阻止送货员刘某乙、范某乙配送餐具。张某甲、郭某某恐吓送货员刘某乙、范某乙,且郭某某两次推倒太和东兴餐具公司餐具共四箱。随后刘某乙、范某乙至界首市人民路驰名粗粮小厨回收餐具,张某甲等三人再次追至该饭店阻止二人配送餐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甲、刘某乙、范某乙、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朱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20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界首市**栋**室,联系电话1735582****;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街**巷**号,联系电话1386622****;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安徽省界首市**路**号9户,联系电话1825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74页、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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