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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李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翔,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路**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5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柳塘镇江**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7月2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10月1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因介绍卖淫,2019年3月2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浦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10月25日0时许,购毒人夏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一号还房小区六角井菜市附近路边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夏某某。

2、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夏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一号还房小区六角井菜市附近路边再次以1800元价格贩卖冰毒一小包给夏某某。

3、2020年10月25日16时许,夏某某微信转账1800元用于购买毒品,杨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C2-1-14门面旁通往地下停车场楼梯间转角处存放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毒资。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公安人员对新蒲新区新蒲街道**房**栋**室杨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冰毒20小包。经称量、鉴定:在林达阳光城停车场楼梯间转角处查获的毒品净重0.25克,在杨某某家中查获冰毒净重4.7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李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转款11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三小包及小红米一颗放在金沙县金沙江路路边的一棵树下,杨某某取走毒品。

2、2020年8月22日,杨某某微信转款22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二小包及一颗小红米放在金沙县黄山路马料河桥边,杨某某取走毒品。

3、2020年8月25日,杨某某微信转款22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二小包及一颗小红米放在金沙县黄山路马料河桥边,杨某某取走毒品。

4、2020年8月27日,杨某某微信转款22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二小包及一颗半小红米放在金沙县金沙江路一棵树下,杨某某取走毒品。

5、2020年8月30日,杨某某微信转款22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二小包放在金沙县富强路开明同心城,杨某某取走毒品。

6、2020年9月5日,杨某某微信转款33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三小包放在金沙县金沙江路一棵树下,杨某某取走毒品。

7、2020年9月23日,杨某某微信转款33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三小包放在金沙县城中加油站花坛边,杨某某取走毒品。

8、2020年9月30日,杨某某微信转款33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 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三小包放在金沙县城中加油站花坛边,杨某某取走毒品。

9、杨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11000元冰毒,2020年10月20日,杨某某微信转款5000元给李某某,2020年10月25日,杨某某微信转款2000元给李某某, 欠款4000元,李某某联系他人把毒品冰毒一小包约1.2克放在金沙县城中加油站花坛边,杨某某取走毒品。

三、孙翔贩卖毒品事实:

2020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翔在贵州省金沙县**大厦楼下路边人行道上,以1000元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三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文书、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验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中杨某某、李某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翔具有刑事处罚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官: 李晓林

葛玲娟

黄远华

                              2021年1月19

                                   

附:

被告人杨某某、孙翔、李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散件拾陆页,光盘陆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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