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8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2********,汉族,职高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室。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斌律师、金辉辉律师;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叶振伟律师、朱漫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获取“华纳国际”网络赌博平台的账号后,招募被告人朱某甲,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买卖虚拟分数,为“华纳国际”网络赌博平台充值、兑换分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截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安排下使用其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和兑付赌资,帮助收取赌资共计9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悔过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陈某甲、蔡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扣押物品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二被告人的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玲玲
检察官助理 辅佳琰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光盘(四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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