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居住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6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分局抓获,同年7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居住地菏泽市定陶区**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杨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及实际经营地是菏泽市人民路**号,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企业管理”。菏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发布广告、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年化收益率12%-24%的高额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人资金。经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菏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吸收马某某等18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共计136万元,返还88.3391万元,投资与返还差额为47.660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参与,吸收游某某40万元资金,违法所得13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归还涉案资金6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宣传页、公司账本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朱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积极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现金账、收入/支出账本、业绩提成记账本、李某某账本共计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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