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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95********,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巷**号。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店旁边将价值250元的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黄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4克);在杨某某外套内侧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九粒(净重1.14克)、外套外侧衣袋内起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0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民警起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未检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过称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铭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号。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房门口三次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钟某某。该三次交易,钟某某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转给朱某某。

1、2019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号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

2、2019年2月27日0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号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3、2019年2月28日0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号房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过称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铭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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