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海滨大道中**号*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4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号之****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4年12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朱某某、梁某某以及“某某甲”(另案处理)于2014年9月开始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附近的一栋居民小区***房内,设置一台可供8人独立操作的“打渔机”的游戏机和一台可供10人独立操作的“宾果机”的游戏机进行聚众赌场。其中,杨某某、梁某某各出资人民币2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入股,朱某某以一台“打渔机”入股,“某某甲”以一台“宾果机”入股;杨某某、朱某某、梁某某各占20%股份,“某某甲”占4%股份。平时杨某某和“某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退分”、收钱和“炒场”等工作,朱某某主要负责对该游戏室的“打渔机、“苹果机”维护修理和“炒场”工作,梁某某负责“炒场”工作,同时该赌场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工资聘请杨某某的妻子杨某甲负责记账工作。该赌场营业时间为早上9时至次日凌晨1时,每天的参与赌博人员约有七、八人次,每天营业额在1000-2000元人民币左右。其中2015年9月18日,赌场拿出人民币5000元由四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成。截至2015年11月1日,该赌场获取违法所得共人民币43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赌博工具水果机、硬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记账本和笔记本、借据5张等;3.证人杨某甲、庞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无视国法,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设置2台共18个独立操作位置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15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梁某某被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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