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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3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2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镇**家园**号**室(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2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镇**苑**号**室(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东路**号**幢**单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10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王玲炎、黄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至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及臧某某(另案处理)、“小伟”(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在无锡市惠山区**镇**处理站河对面桃林一桃农平房内、无锡市惠山区**镇**庵西面一平房内等地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以“牛牛”的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共计约四十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5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和汪某某是局长,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在赌局内抽头,被告人唐某某负责联系赌客进行赌局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小伟”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开盘车接送赌客。

2.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臧某某,先后多次在无锡市惠山区**镇**驾校门店旁一平房内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以“牛牛”的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共计开设赌场6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71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是局长,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在赌局内抽头,被告人唐某某负责联系赌客进行赌局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望风。

被告人曹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200元,被告人唐某某共计非法获利5000 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非法获利7000 余元。

2020年7月23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查处该赌局,抓获了部分参赌人员,扣押了相关赌资、赌具。

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云

检察官助理:陈程刚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王某某现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组**号候审、唐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镇**家园**号**室候审、刘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镇**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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