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号,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春场后街五胡同,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街**号,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办事处**号,2018年5月12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一辆货车和多个燃气瓶,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燃气。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无证的情况下,仍受雇于杨某某当司机,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杨某某购买和销售燃气,销售金额高达87665元,获利1.8万余元二人平分,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1辆、燃气瓶14个、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信息表、扣押清单及照片、杨某某无前科和投案自首证明、杨某某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曹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曹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及说明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杨某某、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燃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扣押的货车、燃气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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