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路**百货超市**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发现**APP用户有红包补贴活动,且新用户补贴力度更大,可以通过购买、使用多个**账户在APP上消费获得更多补贴。同年10月,杨某某和其室友“游某某”等人(身份待查)决定联合**APP商家进行虚假消费骗取红包补贴,杨某某等人遂联系到**APP商家、超好吃食品店店主、被告人曹某某,经商议后决定由杨某某等人购买**APP账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在曹某某经营的超好吃食品店下单,之后通知曹某某不用送单,采取下单不送单的方式骗取补贴,再将骗取出来的补贴按比例进行分成。直至2018 年12 月20 日,曹某某、杨某某共骗取**补贴共计人民币8888 元。案发后,曹某某家属代为退给被害公司**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5万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亦伙同“游某某”等人骗取了**APP补贴。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88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退赔获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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