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居委会**组,2017年5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第**工业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和吕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上线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电信诈骗手段,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等地点骗取的被害人王某某存入被告人曹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10万元取出,分赃后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 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枣阳市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且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