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乡**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系高中同学,两人因想通过盗窃获得钱财,共同实施盗窃作案行为2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晚上一起出去偷东西,易某某同意并要杨某某开车去其家中接他。5月4日1时许,杨某某开着其用来收购废品的小货车去易某某家中接了易某某。随后两人开车在冷水江市寻找盗窃目标未果后,来到新化县**镇,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家屋外坪中停放有摩托车,随后杨某某下车去了坪里将没有上锁的湘******珠峰牌男式两轮摩托车推至马路边,易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一起推,然后两人将摩托车推上到小货车上盗走,之后两人返回冷水江。途经径中连乡**村的时候,两人将摩托车卸下放置于马路旁,打算过几天将摩托车卖至附近的废品收购店。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带民警将该摩托车在马路边找回。经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珠峰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920元。同年5月13日,民警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受害人孙某某。

2、2019年5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开着小货车接了被告人易某某,然后两人前往新化县盗窃,但未偷到东西。凌晨4时许,两人从新化返回冷水江,途径**乡**村,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家屋后的马路上停放有一辆鸿怡牌女式两轮摩托车,易某某上前发现没有上锁,于是将摩托车推离现场,杨某某随后过来帮忙,之后两人将摩托车推上小货车盗走,后该摩托车由易某某使用。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带民警将该摩托车在**村将该摩托车找回。经冷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鸿怡牌两轮摩托车价值2380元。同年5月13日,民警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共盗窃2次,被盗物品价值4300元。

2019年5月5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金竹山电厂附近路段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随后,在杨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在冷水江市**村抓获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杨某某、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1000元,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各1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杨**机动车行驶证、孙某某机动车销售发票、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罗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易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杨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袁婷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5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