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某一起驾驶事先从黑车市场购买回来的丰田牌越野车从南宁市往大新县方向寻找盗窃目标伺机作案,次日凌晨0时许,杨某某、易某某二人驾车到达大新县城,在环城路鑫丰酒店路段发现路边停放着货车,易某某开车到货车的油箱旁边,然后由杨某某下车利用撬锁工具撬开货车油箱盖,用事先准备好的抽油泵把货车内的柴油抽到丰田车上面装油的袋子,把该货车的柴油抽完后,二人驾车继续寻找货车作案,在大新县华侨总场路口的一个沙场发现有一个辆货车,杨某某下车撬开油箱盖,通过抽油泵把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抽完,后继续寻找目标,经过东盟建材市场前面的路边,发现停放着七、八辆货车,杨某某就下车去撬开货车的油箱盖查看是否有油,发现只有三、四辆车的油箱内有油,就通过抽油泵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抽完,后二人驾车离开大新县城,盗窃所得的柴油由杨某某拿去卖得赃款2500元,除掉给车加油,每人分得约1000元。

二、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某一起驾驶丰田牌越野车在隆安县震东社区的一个工地内通过撬开油盖然后用抽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5台钩机的柴油。

三、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某一起驾驶丰田牌越野车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浪湾大道路边通过撬开油盖然后用抽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4辆货车的柴油。

四、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易某某一起驾驶丰田牌越野车在隆安县丁当镇华岳村高屯二级路附近的一个加水站,通过撬开油盖然后用抽油泵抽油的方式盗窃一辆货车的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杨某某、易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易某某从外地流窜到广西大新县等地作案,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