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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方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昌市**电子商务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合川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西昌市**电子商务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西昌市**电子商务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西昌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57********,汉族,初中文化,西昌市**电子商务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注册成立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杨某某在西昌市长安中路2号设立了西昌市**电子商务店,雇请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以投资购买虚拟货币以太坊的名义,通过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的形式,向客户承诺每日可以得到投资额0.4%的投资回报,托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不等,托管期限到期以后,客户可以获得托管资金金额一倍的收益,且会员介绍、发展一个客户就可以得到200积分(2个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通过口口相传,以高额返利投资的方式,非法吸收128人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094000元。谭某某将非法吸存资金全部转给杨某某。期间,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积极介绍多名群众投资并按集资金额的3%获取提成。经凉山恒鑫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谭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8人,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000元,已归还1904035.75元,未归还投资人资金合计189964.25元。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对未归还非法吸收的资金应责令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23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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