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社区**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10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吸食毒品,2018年6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3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8克共3次,收取毒资700元。2019年6月22日,彭某某帮助方某某贩卖毒品1次。
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岳阳楼区***店旁租住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粒共7次,收取毒资1700元。
2019年6月,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共4次,收取毒资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城区****酒店***房向“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海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海某某”要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赵某某,“海某某”支付毒资500元后。彭某某到明都商务酒店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交给赵某某。
3、2019年6月初,被告人彭某某经方某某带领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房将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贩卖给彭某某。
4、2019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去取货,杨某某在租住房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交给彭某某后离开,杨某某收取方某某支付的毒资400元。
5、2019年6月19日22时许,吸毒人员胥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并向方某某支付毒资400元。方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将准备好的毒品放置在其租住房楼梯间柱子附近,后胥某某从该处取走毒品,方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毒资400元。
6、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和彭某某在杨某某租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吸毒人员胥某某向方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向方某某支付毒资100元。方某某帮助杨某某销售毒品,安排彭某某送毒品,杨某某取出毒品甲基苯丙胺2粒交给彭某某,彭某某将该毒品送至胥某某手上。
7、2019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用债务抵毒资500元,方某某要其到被告人杨某某处取毒品。方某某微信联系杨某某有人要去拿毒品,后彭某某从杨某某处取走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方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8、2019年6月22日19时许,吸毒人员“兔某某”向被告人方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方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有人要购买毒品,杨某某要方某某通知“兔某某”到其租住房交易该毒品,方某某收取了“兔某某”支付的毒资400元交给了杨某某。
9、2019年6月22日,吸毒人员赵某某向被告人彭某某求购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彭某某持毒品至岳阳楼区“****酒店”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10、2019年6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约定支付毒资400元,杨某某将毒品装在白沙香烟盒内放在租住房4楼楼梯口的木架上,方某某将毒品取走。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岳阳楼区“****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彭某某的口袋和背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重,净重1.1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19年6月24日,在被告人彭某某的协助下,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方某某在杨某某租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从杨某某家中窗台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2包,经称重,净重3.4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9】68号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伙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方某某,属立功;应当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琼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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