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6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6********,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6********,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杨思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经预谋,分别在本市南太湖新区**花园、***小区***佳苑、***庄及本市吴某某**家园、**小区***小区、****村等小区,采用技术开锁、钥匙开锁等手段,多次窃取小区内电瓶车充电桩内一元面值硬币,共计人民币10 000余元。

2、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南太湖新区***佳苑、***庄及本市吴某某**家园等小区,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多次窃取小区内电瓶车充电桩内一元面值硬币,共计人民币25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 500余元;被告人方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 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某某处追缴赃款人民币3245元,已发还被害人。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2 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委托书、谅解书、投币桩后台数据;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吴公司鉴(痕)(2020)1号手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敏

检察官助理:乐乐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杨某某187*******;方某某182********)。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