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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花园**室。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9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以每条人民币85元的价格将600条假冒黄鹤楼卷烟销售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在襄阳四处兜售。同年11月27日,杨某某、徐某某在本市樊城区**小区进行卷烟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快递单据、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襄阳市烟草专卖局证明;3.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4.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虹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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