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镇**村**底**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江西省上饶市花厅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结伙,假冒失恋女青年,通过微信随机添加好友,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承诺转账十倍返还等方式,骗得夏某某人民币计3688元。
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8年10月17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杨某某苹果5手机74部、苹果6手机4部、苹果X手机1部、VIVOX23手机1部、联通电话卡174张、联通上网卡173张、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爱国牌U盘1个、清华同方牌U盘1个、WD牌硬盘3个、人民币2万元、银行卡3张。上述物品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980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08元;2018年10月20日,侦查人员依法将3688元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依法制作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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