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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和徐某某窜至昭阳区**城**网吧,将谢某某放在网吧**号电脑桌上的一部红色OPPOR11T手机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49元。

201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昭阳区**网吧,将陈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其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叁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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