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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彭某某、周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508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勉县****小区**号楼*8。2019年7月6日因使用伪造号牌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410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6010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勉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杨某某先后从朋友纳某某、张某某处购买了两辆同款神宇牌自卸低速货车。两辆车均为报废车辆,杨某某维修后用于到**货场内搞货运。

2019年5月,杨某某在勉县**镇**队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辆3万元价格购买了两辆同款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两辆车也为报废车辆,杨某某维修后准备用于到**货场内搞货输。2019年5月下旬,因**货场要求运输车辆必须有号牌等正规证件,方可出入货场并要求进行登记,杨某某遂产生了购买假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念头。

2019年5月27日,杨某某联系也搞货运的老乡周某某帮忙购买两套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的假机动车证件。周某某当即联系2018年12月在西乡县**镇高速工地上认识的搞货运的彭某某帮忙。正在前往湖北省襄阳市办事的彭某某说可以通过手机网络在百度上搜索一下,然后在网上购买就可以解决。次日,周某某再次电话询问彭某某,彭某某称自己联系了网上一家店铺,已经与对方相互添加了微信,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一套、机动车号牌一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套、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为一辆车的全套,店家出售要每套700元,只需要提供给店家一张车辆的全车照片就可以办理好,不需要其他信息。周某某又电话联系杨某某。杨某某表示同意购买,并将一辆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的照片、收货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社区、收货人:杨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昵称:**)发送给周某某(微信昵称:*****),并于当日11:15时许通过微信钱包转账给周某某1400元。周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将1400元转给彭某某(微信昵称:**),并将信息全部发送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将两张车辆照片、收货地址、收货人等信息发送卖家,卖家给其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让打款1400元。彭某某就到湖北省襄阳市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处,按照卖家提供的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过了不几天,杨某某就通过顺丰快递收到了所要求购买的两套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机动车假证件:一套机动车号牌为陕A*****的号牌一副、《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王某某)一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套、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另一套机动车号牌为陕A*****的号牌一副、《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胡某某)一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套、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两套的车辆照片相同。杨某某将两套假号牌分别安装在了两辆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上使用。

 2019年6月29日中午,杨某某又联系周某某要求再给两辆同款神宇牌自卸低速货车购买两套假机动车证件。正在内蒙古务工的周某某再次联系彭某某要求帮忙购买。正在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办事的彭某某联系了上述卖家,卖家表示同意并按照上次的每套700元收费。周某某得知后,让杨某某直接与彭某某联系,并将彭某某的联系方式发送给杨某某。当日13时许,杨某某按照上述方式方法,将所拍的一辆神宇牌自卸低速货车照片、收货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社区、收货人杨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昵称:**)发送给了彭某某(微信昵称:****),并于当日13:44时许通过微信钱包转账给彭某某1400元。彭某某又将信息发送给卖家,并按照卖家提供的账户,在商洛市丹凤县一个农业银行的柜员机给卖家的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过了不几天,杨某某就通过顺丰快递收到了所要求购买的两套神宇牌自卸低速货车机动车假证件:一套机动车号牌为陕EK2685的号牌一副、《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岳某某)一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套、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另一套机动车号牌为陕E*****的号牌一副、《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陈某某)一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套、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两套的车辆照片相同。杨某某将两套假号牌分别安装在了两辆神宇牌自卸低速货车上使用。

2019年7月4日14时许,杨某某与驾驶员姚某某驾驶假号牌陕A*****的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汉中市汉台区**十字路口时,被交警将车辆的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等查获。当日,民警经调查,将另外三辆使用假号牌的货车全部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系一般刑事责任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意买卖四套伪造的机动车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住勉县**镇**小区**楼**室,联系方式:1531930****;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19159****;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住勉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99913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30份,量刑建议书1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

(1)机动车行驶证4套;

(2)假机动车号牌8个;

(3)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4套;

(4)假机动车保险证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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