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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刘*”,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安徽省长丰县**村庙**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茂全,绰号“卖菜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0********,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住广西德保县**乡**村**屯**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绰号“福*”,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广金、张友江、张兴斌、梁茂全、颜长春、蔡寿发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村**商铺**楼作为赌博场地,供他人合庄设赌,并从中“抽水”获利。期间,由被告人颜某某、“姚明”(另案处理)提供赌具,被告人梁茂全、张某乙、张某甲、“光明”(另案处理)等人合庄设赌。其中,被告人张某乙、蔡某甲负责摇骰子,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吃赔,该赌场以“鱼虾蟹”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黄某某、谢某某、吴细云等20人进行赌博。该赌场于2020年10月12日被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及参赌人员黄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并在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42990元及赌具一副、从参赌人员处查扣赌资人民币30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虾蟹图纸、骰子、手机等;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黄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寿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梁茂全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

检  察  官 卢佩旋

                              检察官助理 李少曼

                              2021年1月9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梁茂全、颜某某、蔡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54份。

4.涉案物品:鱼虾蟹图纸1张、骰子10个、骰盅2表、磁铁1条、手机6部、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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