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道**号**栋**室。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号**栋**室。于2020年1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月1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8时许,北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侦大队民警联合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人员、桂海边境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广西北海市合浦山口桂海检查站联合执勤时,查获一辆悬挂桂E****3车牌的现代轿车,并当场抓获非法运输香烟的被告人杨某某及张某某,并从该车上查扣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卷烟,经当场清点查出利群(新)200条、云烟(珍品)400条、广州红双喜(硬经典)50条、芙蓉王(硬)350条,共计1000条,经估价该被扣香烟总金额为223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2、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3、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因患有肺结核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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