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有前科,2006年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杨某某、张某某母子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等信息在鑫百利娱乐网站注册yqf****3、yqf****33两个会员帐号,由张某某按1元1分的标准将赌资存入鑫百利娱乐提供的银行卡内,充值为yqf****3、yqf****33的会员积分,供杨某某进行网络赌博,同时还提供该会员帐号供何某某、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Yqf****3、yqf****33两个帐号共充值上分:573010元,取款下分:528904元,累计投注额5819715。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高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远程勘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将赌博账号提供给何某某、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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