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3********,景颇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自述),女,1984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务农,系国籍不明人员,现住芒市***村委会*寨*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口从车牌为云N*****的微型车上查获7名缅籍人员,从车牌为云N*****的出租车上查获4名缅籍人员。经查,其中9名没有合法入境手续的缅籍人员,系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在缅甸**老家找来准备到芒市**镇**村委会种植香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4.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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