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5〕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家属楼**单元**室。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家属楼**单元**室。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8********,汉族,大学本科,系黑龙江省**粮库**,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屯)。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于文全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13日、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3日、6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于某某伙同张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售本单位贷款抵押物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四人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通过张某某向杨某某行贿。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被纪检委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抵债厂房机器设备转让协议书、扣押清单及现金交款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梁某某、乔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姬红梅

2015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于某某现场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