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桦川县****村农民,住桦川县**小区。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6日经桦川县检察院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桦川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桦川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桦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经佳木斯市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4月3日,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张某某和孟某某阻碍执行。在阻碍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到达执行现场,使用暴力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同张某某、孟某某一起将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某打伤。后经桦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王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在桦川县被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桦川县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经过等;

2.​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桦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 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张某某、孟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志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