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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碧其,曾用名陈小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4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赵某甲(另案处理)准备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便邀请被告人杨飞到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俗称“放水钱”),约定由赵某甲提供担保,抽头渔利金额的30%由杨飞所有。杨飞邀请被告人张川、陈碧其共同出资并约定由三人平分收益。2017年10月9日晚上和10月10日晚上,赵某甲、吴某甲(另案处理)、赵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吴某乙、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恩阳区义阳二街的“福满楼”茶楼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三被告人按照每5000元赚取100元,每10000元赚取200元的方式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向吴某乙提供赌资5万元,向王某某提供赌资1.5万元,向吴某甲提供赌资9万元,共赚取3100元并予以平分。

2017年10月11日晚上,杨飞、张川、陈碧其在“福满楼”茶楼向吴某甲索要9万元赌债。因吴某甲无钱偿还,杨飞、张川、陈碧其等人便将吴某甲带往恩阳区柳林镇取钱,中途又将吴某甲带至巴中市巴州区信合大厦附近的“当堂网咖”。杨飞按照赵某甲的要求,要求吴某甲出具了金额为11.5万元的借条并要求清偿后才能离开。因吴某甲无钱偿还,杨飞、张川、陈碧其不许吴某甲离开“当堂网咖”。在杨飞的安排下,当晚由杨飞看守吴某甲,2017年10月12日早晨由张川到“当堂网咖”替换杨飞并继续限制吴某甲的人身自由。当日下午,吴某甲要求到巴州区**小区看望亲人但被张川拒绝。后张川将吴某甲带往**小区外面,与杨飞、陈碧其会合后,三被告人将吴某甲带至恩阳区柳林镇“龙吟国际酒吧”并让吴某甲还钱,当晚21时许才放吴某甲离开。

2017年11月的一天,杨飞让岳某某将吴某甲从柳林镇带回恩阳后,杨飞和陈碧其将吴某甲带往“茗都茶楼”交给了赵某乙,随后赵某乙等人限制吴某甲的人身自由长达数十小时。

另查明,吴某甲向杨飞、张川、陈碧其借取赌债后,赵某甲代吴某甲向杨飞偿还了5万元。杨飞于2020年4月22日经侦查人员通知后到案,张川、陈碧其于2020年5月25日经侦查人员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吴某乙、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张川、陈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飞、张川、陈碧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飞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川、陈碧其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证据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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