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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镇**村老屋,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将其抓获,9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街**公寓**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来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同日,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广东省****区共同代理虚假的股票平台“君益丰隆”,纠集被告人曾某某、肖某某、韦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君益丰隆平台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昵称**等)负责购买炒股微信群,建立炒股交流群,和“上级”沟通、推荐股票、关闭app平台等,张某某(微信昵称**等等)负责和杨某某购买炒股微信群和股票群资源并和其他被告人在微信群发布推荐股票意见等,肖某某(微信昵称**等)、曾某某(微信昵称**等)、韦某某(微信昵称**等)负责配合“老师”在微信群发表股票意见,推荐股票、烘托股票微信群气氛,诱惑被害人买其推荐股票,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裴某某等人共计1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5千元,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违法所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所得赃款均被其用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等;

2.​ 书证:受案、立案、拘留、逮捕、银行流水等;

3.​ 被害人丁某某、裴某某、智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扣押、辨认等笔录;

6.​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虚假炒股平台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肖某某、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1款、26条、266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1款、27条、266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肖某某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1款、27条、67条、266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玉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现羁押在双辽市看守所,肖某某羁押在梨树县看守所,韦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人名单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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