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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7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学院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榆中县****佳苑*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11月底起,在乌鲁木齐市架设无线语音网关设备对接语音公司外呼,语音公司给杨某某支付收益27190元。后用于外呼的手机号码因涉嫌诈骗被封停,杨某某继续从“咸鱼”购买语音网关设备,并招收张某某、李某某选择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架设外呼窝点,并由张某某、李某某负责架设语音网关,开办手机卡、互联网接入、对接语音公司进行维护通讯传输。后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外呼的手机号涉嫌诈骗的情况下,继续由张某某、李某某维护语音网关外呼。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十六起,杨某某分别收取语音公司结算外呼收益34245元、9938元。后杨某某支付给张某某外呼收益20893元、支付给李某某外呼收益5487元和用于扩大规模的费用23308元。

 2020年3月19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榆中县**镇***苑*号楼*单元***室内现场查获正在运行的无线语音网关设备,查扣作案移动手机卡345张、语音网关通讯设备23台,手机号码为1511700****、1839481****、1351931****在张某某持有的设备上使用,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三起,并通过张某某处查扣的手机号码分别为:1821515****、1829834****、1839415****核实立案侦查的电信诈骗案件三起,涉案金额共计108400元。

 2020年3月19日在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房屋榆中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内现场查获正在运行的无线语音网关设备,查扣作案移动手机卡196张、语音网关通讯设备16台。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196张手机卡中,手机号码分别为:1839413****、1841914****、1471941****、1471941****、1829845****、1839418****、1839413****、1839448****、1839418****、1829442****。经对查扣设备进行司法鉴定,提取出2020年3月17日至3月23日历史话单共计1662092条。经核实上述手机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共十起,涉案金额共计337770.5元。

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提供语音网关设备、技术指导、支付外呼收益,张某某处的23台语音网关设备中标有“杨1、杨2、杨3、康1”的设备和李某某处的16台语音网关设备系杨某某所有,上述语音网关设备由张某某、李某某负责开办手机卡、互联网接入、外呼维护以及对接通讯传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

李某某现羁押于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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