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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赌博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宿舍现住址阳春市**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街道**村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拘禁罪

吴某丁借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高利贷无力偿还,2017年1月13日20时许,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人驾驶两辆小车到吴某丁工作的阳江市江城区**镇***,在保丰港办公室内,杨某某用拳脚对吴某丁实施殴打。随后,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人强行把吴某丁拉上其中一辆小车的后排座位开往阳春市方向,小车行驶至234国道平冈转盘处,吴某丁趁车速慢,打开车门跳车逃跑,但被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追上抓住,杨某某打了吴某丁两巴掌,杨某某手持一条棒球棍状的车锁殴打并威胁吴某丁不要逃跑,随即再次将吴某丁强行拉上小车后排座押到了位于广东省阳春市**街**巷**号的吴某丁家中向其家属索要债务,并威胁如果他们不还钱的话,吴某丁就会“断手断脚”。吴某丁的家属无法短时间内筹到钱,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人又强行将吴某丁押上小车带走,吴某丁家属到河西派出所报警,河西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吴某丁询问情况。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等人得知吴某丁的家属已经报警,在2017年1月13日0:30左右才放吴某丁离开。

赌博罪

2016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杨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黎某某、吴某丁等人在广东省阳春市春城东苑路南一巷5号东苑商住楼H幢304房内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撑船仔”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人每局不低于一百元,不设上限,张某某负责发牌,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利不低于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黎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吴某丙的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等4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赌债,采取胁迫、挟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梁健兵

                              检察官助理 孙配思

                              2020年12月30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5卷,光碟5张;

2.证据目录1份;

3. 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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