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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号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扣除先行羁押的24天,即2011年2月7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村**号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街道**村**组**号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号附**号。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雇佣周某甲拉烟叶,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乙将各自家的烟叶装入周某甲驾驶牌号为云******货车前往景东县**镇贩卖,于2019年10月19日途径镇沅县**镇被查获。经称量,查获烟叶净重3390千克。2019年10月19日18时,镇沅县烟草专卖局以镇烟移[2019]28号《案件移送函》将周某甲、张某某为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烟叶一案移送至镇沅县公安局,并随案移送涉案烟叶3390公斤。镇沅县公安局经审查,于当日将该案立为非法经营案侦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的烟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有等级的烟叶100%;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3390千克烟叶2019年10月19日的市场调拨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拾陆万陆仟元整(¥166000.00)。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无自首、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到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书、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烟叶,且数量已达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的烟叶3390千克,鉴定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拾陆万陆仟元整(¥166000.00)。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提请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查获的3390千克烟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李安然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现在分别在自己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31份。

4.涉案烟叶已由镇沅县公安局依法委托镇沅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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