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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号。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村**号**户。2012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 10月30日交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共谋到成都地铁站内伺机扒窃。上午7时40分许, 在地铁四号线列车车厢内,由张某某负责掩护,杨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左边裤包的一部黑色IphoneXsMax64G(经鉴定,价值2633元)手机盗走。后二人在中医大省医院地铁站下车,下车时杨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交给张某某。二人在乘坐自动扶梯出站时被李某某追上, 杨某某见被发现遂要张某某将手机归还李某某。李某某拿回手机后见附近有巡逻警察便报警,杨某某见状便趁机逃走,民警在现场将张某某挡获。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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