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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0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某某城关镇***巷*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村。201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9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凤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23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某某城关镇***村*组。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凤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5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凤某某城关镇大什字时代广场外道沿上尾随被害人谢某某至时代广场北门口,趁谢某某进门时伸手盗窃其装在外衣左侧口袋里面的一部粉红色OPPO A7手机(经鉴定价值375元),后逃离至宝鸡,在宝鸡市经一路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摆摊收手机的女人,后将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到凤某某医院伺机共同实施盗窃,后在县医院门诊楼一楼大厅输液室外楼道看见被害人师某某,杨某某在旁边望风,张某某尾随师晓芝并趁其不注意盗窃师某某右侧上衣口袋里面的一部海风青色VIVO Y7S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1425元),得手后两人逃至宝鸡市区。后由张某某在宝鸡市经一路独自一人以2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手机卖给一个摆地摊收手机的女人,所获赃款被张某某和杨某某全部挥霍。

3、2020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到凤某某妇幼保健院伺机实施盗窃,后在妇幼保健院一楼楼道尾随被害人李某至一楼大厅收费窗口处,杨某某在旁边望风,张某某趁李某在一楼收费窗口付费时盗窃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9S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750元),得手后两人逃至宝鸡市区。张某某在宝鸡市经二路医药大厦附近独自一人以15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手机卖给一个摆地摊收手机的年轻小伙,所获赃款被张某某和杨某某全部挥霍。

4、2020年7月17日9时许,张某某在凤某某城关镇秦凤路北段尾随被害人毋某某至县医院西大门外,趁毋某某不备将盗窃其装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雀羚蓝色华为nova 4e手机(经鉴定价值1020元),后逃离至凤某某雍兴路准备乘车离开时被凤某某公安局抓获,现场查扣被盗手机。

    张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手机4部,涉案价值3570元;杨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手机2部,涉案价值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等;

2鉴定意见:凤价认字(2020)26号、35号;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李某等的陈述;

4辨认笔录:同案犯相互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罪和所犯新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振国

检察官助理:张彩梅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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