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甲以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下载“**恩施麻将” APP客户端,注册ID号(111519),开通特级代理,然后将自己的ID号(107172)绑定张某甲的ID号为其一级代理。二被告人先后组建多个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因其微信群****,故多次组建新群继续组织赌博活动),以杨某甲的ID号绑定“玩家”773个,“玩家”可以进群通过打“硬麻将”、“跑得快”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5月22日,杨某甲的ID号从APP返利共计人民币25317.31元,张某甲的ID号从APP返利共计人民币124091.84元,二被告人通过收取房费渔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营业执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恩施麻将的批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相关赌博群内部分人员真实信息列表、北京**公司对相关情况的说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电子数据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江某某、杨某乙、刘某甲、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谭某甲、谭某乙、孙某某、向某某、许某某、张某丙、邓某某、陈某甲、刘某乙、黎某某、杨某丙、牟某某、吴某某、杨某丁、陈某乙、何某某、吕某某、黄某丙、谭某丙、谭某丁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4.相关证人手机微信照片、手机截屏照片5张、部分电子证据打印件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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