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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号码A12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路**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园**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汉族,专科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街**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韩某某(另案处理)建名为“大**”微信群招揽赌客用“斗牛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与韩某某约定,由二人拉人进群赌博并承担跑单后的担保责任,韩某某返还二人拉拢赌客被抽取水费的60%。张、杨二人共拉拢十多名赌客进群参赌,二人共同承担跑单责任,获取的返利平分,为了防止遗漏,建立名为“四**”的微信群,雇佣何某某针对二人拉拢赌客的赌博情况进行截图并计算获利。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四**”微信群内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拉拢赌客抽水金额为424476元,截图参赌微信人次l8264次,截图参赌微信人数273人。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赃2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杨某某悔过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据;2.证人姚某甲、何某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 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帮助招揽赌客并从中抽头渔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德荣

检察员助理:赵 琴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张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园**区**栋**号;杨某某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街**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数据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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