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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90********,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浙江省余杭区、海宁市等地,利用闲聊、微信建立麻将群,并邀请群内成员到名称为“哈狗麻将”的手机APP上进行打麻将赌博。期间二人向群内参赌成员抽头获利共计110000余元人民币。两人一人管理一天,当天抽头获利归当天管理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70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40000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图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魏某某、章某某、姚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数据、闲聊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韩英

检察官助理:余 琪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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