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8********,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市**局***分局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江岸区**城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7时5分许,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跑山小分队”微信群发出“要不约一波炸街?”,邀约他人一起“飙车”,被告人张某某在当日17时55分许回复“晚点出来蹦”、“我去拿前途”,被告人杨某某随即回复“蹦蹦蹦”。随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经改装的鄂A*****黑色大众高尔夫GTI轿车(悬挂临时号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临牌灰色前途K50轿车,伙同肖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各自驾驶车辆从本市和谐大道出发超速行驶,途径武汉大道、二环线、二七长江大桥、东湖隧道、东湖植物园,并与各自驾驶车辆的杨某甲、郑某某、张某甲、邓某某、肖某某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藤原豆腐店汇合后,再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从东湖植物园经东湖团山隧道、光谷大道高架、光谷创业街、关山大道、光谷转盘,最后到小李蒸虾旗舰店宵夜。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东湖隧道、东湖团山隧道行驶时为追求刺激,相互追逐竞驶,随意变道、超速并行,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微信截屏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46997****、1316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拾叁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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