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村**街**巷**号。曾因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座***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制作车辆号牌机器,在明知个人向其公司购买相关设备及机动车号牌模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出售可以制作机动车号牌的设备,并根据购买者要求从黄某某(已不起诉)和潘某某(已不起诉)处订购用于制作机动车号牌的专属模具,并向购买者教授使用方法,2017年8月,在未核实任何信息,明知为无权制作机动车号牌的个人情况下,以七万余元向王某某、崔某某(现已判决)出售可以制作机动车号牌的整套生产设备及模具。王某某、崔某某利用该套设备及模具,伪造车牌800余副,并对外出售。2017年10月在未核实任何信息,明知为无权制作机动车号牌的个人情况下,以八万余元向微信名为:“专卖**车”的闫某(现已判决)出售可以制作机动车号牌的整套生产设备及模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崔某某等人向其购买制作车牌设备及模具用于违法制作车牌,仍向其出售车牌模具及制作车牌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路冰辉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材料贰份、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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