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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4月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8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南桥路川黄路口处,由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面前故意遗落一棕红色钱包(内有百元票面人民币包裹的报纸),被告人张某某将钱包捡起后,以与王某某分钱为由,将王某某带至**路**路口,此时被告人杨某某返回,向被告人张某某索要钱包,并以还有一手镯不见了为由,要王某某将手上的金手镯交给其查看,被告人杨某某查看后假装将手镯放入一块蓝布中并塞进王某某手上的塑料袋内,趁机将价值人民币12,916元的金手镯盗走。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龙港旅馆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4.中国珠宝销售单、黄金专用销售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道路监控录像光盘;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和案发经过表格;9.公安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和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古路派出所户口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3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户口证明一份及光盘一盘。

3.赃证物品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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