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合伙在惠州市博罗县**、惠城区**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并聘请荷手“华仔”(未查获)负责发牌和抽水,聘请“鳖狗”、“打水仔”(均未查获)负责为赌场望风,聚集参赌人员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同年12月28日,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村**组一栋三层自建毛坯房一楼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民警捣毁,现场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一批、缴获扑克牌一副、赌资82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吕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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