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优悦城小区**栋**楼楼道,将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2克)、麻古2颗(净重0.16克)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廖某某。同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半岛康城小区陶记包子铺门口处,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随后被布控民警现场抓获。
2020年8月11日2时4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半岛康城公交车站附近被捉获。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提讯证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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