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双流区**寺**城**栋**单元**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3********,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港**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港**路**段**号**栋**单元**楼。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区**寺**期。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2********,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纯伍,绰号“金矿”,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车站。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着由被告人宋某某等8名驾驶员以及8台大型货车组成的车队,专门从事钢材运输业务,2017年10月,杨某某找到四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负责人尚某某帮忙,将其车队挂靠于**公司。自2017年10月起,杨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成都**金属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普通货物运输协议》以及《普通货物运输补充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自2018年9月至案发期间,杨某某与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串通,利用为中建三局成都分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地铁**号线**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的机会(四川**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由挂靠*甲公司的杨某某车队具体负责运输),途中卖掉部分钢材,到达工地后,再使用遥控设备篡改地磅数据,虚增货车重量以平账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取钢材39.38吨,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4897.26元,销赃获款117670元,其中:廖某某分得23800元(含王某某分得的6360元)、宋某某分得10100元,剩余83770元(含末次未来得及分的款项)被杨某某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6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将车开到成都市成华区石岭公墓附近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站,卖掉7吨长峰厂生产的、规格12mm的盘螺钢材,共计价值34988.03元,销赃获款21000元,廖某某分得5600元,宋某某分得2000元,剩余款项被杨某某占有。
2、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6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将车开到上述收购站,卖掉7吨长峰厂生产的、规格12mm的盘螺钢材,共计价值34498.03元,销赃获款21000元,廖某某分得5600元,宋某某分得2000元,剩余款项被杨某某占有。
3、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6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将车开到上述收购站,卖掉6吨龙钢厂生产的、规格10mm的盘螺钢材,共计价值28069.74元,销赃获款18000元,廖某某分得4200元(其中:王某某分得1060元),宋某某分得2000元,剩余款项被杨某某占有。
4、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将车开到上述收购站,卖掉6吨**厂生产的、规格12mm的盘螺钢材,共计价值25909.74元,销赃获款18000元,廖某某分得4200元(其中:王某某分得2000元),宋某某分得2100元,剩余款项被杨某某占有。
5、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将车开到上述收购站,卖掉6吨**厂生产的、规格12mm的盘螺钢材,共计价值27018.96元,销赃获款18000元,廖某某分得4200元(其中:王某某分得2100元),宋某某分得2000元,剩余款项被杨某某占有。
6、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经事前串通,宋某某利用为地铁11号线**标段项目工地运输盘螺钢材之机, 将车开到被告人尹某某所在的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火车站旁一无名钢材收购点,卖掉钢材7.38吨(其中,金泉厂生产的、规格10mm的盘螺钢材3.37吨;**厂生产的、规格12mm的盘螺钢材4.01吨),非法获利21670元,尹某某明知钢材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被盗钢材价值34412.76元。后宋某某将剩余钢材运至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地铁11号线**标段项目工地,次日晨,宋某某与廖某某安排等候在工地外的王某某汇合,当对货车进行地磅称重时,王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遥控设备,通过事先安装在地磅内的接受装置篡改地磅数据,虚增货车重量7吨,被中建三局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宋某某、王某某被挡获,杨某某随即投案,廖某某、尹某某相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明知钢材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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