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86********,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89********,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巴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3198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巴县**乡**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聚众斗殴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等人饮酒后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西路北四街“富源公寓”门口准备住宿时,杨某某、尹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抓扯,“富源公寓”老板被告人牟某某见状上前劝阻不成便伙同杨某某、尹某某等人与李某某、何某某发生互殴,造成尹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受伤。期间,杨某某等人还对何某某驾驶的白色现代牌轿车(车牌号川R*****) 进行拍打致车辆受损。经鉴定,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78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牟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公共场所互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分别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牟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582845****、尹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98206****、牟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78255****、李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582066****、何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355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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