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路**胡同**号。因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将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路**胡同**号。因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有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三轮车前往本市金湾区**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大厦工地,盗窃该工地一批全新的铝合金方通,随即运送到被告人将某某、杨某某在香洲区**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被告人将某某在明知冯某某所出售的铝合金方通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现金收购,并于收购当日,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将收购的铝合金切割后存放在废品站。
2.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三轮车再次前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大厦工地,盗窃该工地一批全新的铝合金方通,之后联系被告人靳某甲进行出售,靳某甲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帮忙搬运。靳某甲、杨某某去到**路口巴士站附近,在明知所搬运的铝合金系冯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铝合金搬运到车上并运回其和将某某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收购,并将铝合金切割后放在废品站。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将某某和靳某甲一起将收购的部分铝合金运送到珠海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出售。
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铝合金方通价值人民币2161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已将涉案款项人民币21618元退赔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3.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从珠海市金湾区**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路停车场内的公交车上盗窃电缆线,之后出售给杨某某、将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在明知张某某所出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并由将某某通过现金或者杨某某、靳某甲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收购款项。经核实,杨某某、靳某甲共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9886元。案发后靳某甲及其家属已经向**新能源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冯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凌某某、丁某某、张某某、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将某某、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刘思晴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将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靳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 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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